摘要
《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作了独章的规定,并计划在分则中让侵权责任独占一编,这是不同于传统民法体系中将责任置于债的范畴的安排。这看似基于将民事责任独立于债务的理论必要及继受《民法通则》的考虑,但通过对《民法总则》构建的体系及民事责任章的内容考察可知,《民法总则》形式上将民事责任与债务进行了分离,实质二者是合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将责任与债务分离的理由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将责任引发的当事人关系按照债的机制进行处理,对精简条文、增加法律的适用性及实现法典的体系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