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我国的格式条款订入规则做了分析。通过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发现该条规定针对未尽解释、说明义务的在法理上与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规则相冲突,而且在适用上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如自订立合同后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权利消灭,这与规则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尽可能通过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架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来要对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在民法典债编的制定中明确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26期120-121,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