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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内未经检验的起重机被使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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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3月5日,浙江省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型号为LDA5—16.7的电动单粱超重机。该起重机提升高度6米,额定起重量5吨,属于特种设备,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是2016年1月20日,已经超出2年的定期检验期限。A公司的厂房是2018年1月1日起从B公司出租来的,起重机的产权也注册登记在B公司名下,租赁合同中写道“此房内外附属设施一并属租赁标的物”,没有写明起重机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由谁负责。
作者 徐赛杰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7期23-23,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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