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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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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孔祥凤
机构地区 国家行政学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9-1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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