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三类自诉案件中,包括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在内,即只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故意杀人案能否适用公诉转自诉,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视为允许的法治原则,只要自诉人的自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当然,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罪、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足,有待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定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59-6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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