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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3

Liability Assumption of Capital Reduction by Shareholder Due to F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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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目标公司非因投资人原因未能成立时,投资人为了成立目标公司而先向准关联公司投入的款项,应视为投资人对该准关联公司的债权。该准关联公司股东对到期应认缴出资瑕疵减资的,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76-81,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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