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职工因单位不告知职业危害而辞职并非违约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郑先生咨询:5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我才慢慢得知,这家公司在生产中所使用的甲醇,可能会导致职业病甲醇中毒。但在公司招聘之初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从来没有向我提及所从事工作存在的职业危害。于是,前些日子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但却遭到公司的拒绝。
作者 程文华
出处 《现代班组》 2018年第7期47-4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