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淘宝、京东以及"拼多多"等C2C平台常常面临监管权来源不确定或不具合法性的理论难题,导致平台对平台上的商家监管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困难。本文将论述C2C平台是否具有对平台上商家的监管权,监管权的来源又是什么,其监管权的权力界限在哪里等相关法律问题。笔者还试图通过论述契约合意的合同束解决路径的失败以及软法理论解决路径具有的可适应性,来论证C2C监管平台具有对平台上的商家的监管权,并提出软法理论的"社区自治权"是C2C平台的监管权源,因而为C2C平台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并填补了何为平台监管权源的理论空白。
出处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42-46,51,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Radio & TV University
基金
2017年度华东政法大学单位课题"大数据背景下C2C平台与政府监管权能再配置的制度研究"(课题编号:2017-4-07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