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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中期法定刑讯与法外非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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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法司审讯人犯准许依法刑讯取供。清初沿袭唐律、明律刑讯之制,康熙以降,夹棍等多种酷刑陆续列入合法刑讯,乾隆初定例惩处违法刑讯的责任官员,至嘉庆年间对常刑和非刑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凡依法施用官定刑具审讯,谓之常刑;违例改造官定刑具及施用一切私造刑具审讯,均属非刑。至此,有清一代刑讯的律例体系遂大体具备,但这并未使非刑乱象的蔓延得以遏止。在梳理研究档案文献基础上,可勾勒出清前中期(1644—1850)刑讯之制基本轮廓,并以嘉庆、道光年间确属刑求逼供的案件为重点,展现出当时刑讯之制实际运行状况,进而从法律和政治角度揭示非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内在逻辑。
作者 晏爱红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81-187,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项目(20160631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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