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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是同一个人,就是一个用工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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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李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系某省某市姚集村村民。2016年8月来到某市某区打工,并于2016年8月18日正式进入某单位王老板手下工作。李某入职后一直从事铝合金相关制作工作,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整,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月休4天,单位如有加班需求,则加班工资另算,工资由王老板通过银行转账到李某银行账户。
作者 兴华
出处 《芳草(潮)》 2018年第4期73-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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