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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销售不合格电缆案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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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处罚法》设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豁免条款的情况下,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及其轻重程度,成为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在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可视或者可量化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下,对“危害后果”如何认定,基层一直存有较大分歧。
作者 刘国军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14期72-7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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