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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同期资料新规 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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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围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从2016年度开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同期资料文档。与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相比,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文档提出了更加细致完善的要求。
作者 周全 王韬
出处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1-54,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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