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围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从2016年度开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同期资料文档。与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相比,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文档提出了更加细致完善的要求。
出处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1-54,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