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屑民企业的大多数合同是混合了多种交易形式的组合,可能既存在技术许可的内容,又包含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行为,也可能是既有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又有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对于这种混合合同,我同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税法并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一些境外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来混淆混合合同的性质,逃避税收征管。因此,如何科学区分混合合同的所得类型并进行课税判定一直是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难题。
出处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62-65,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