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原始儒家与人权关系的讨论中,儒家思想既可以被阐释为支持人权,也可以被阐释为反对人权。因此,需要区分儒家的观点究竟是一种人性的概述还是政治上的规范性论述。在儒家的观点被视为一种规范性论述的条件下,上述问题就被转化为儒家是否支持人权的"普遍性"形式。从海德格尔前存在论的角度来看,儒家的"普遍性"有两个区别于传统形而上学的特征:一是它以"等差之爱"为生成的动力,从个人伦理逐渐发展到普遍伦理;二是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统一原则,而不一定构成最高原则。在进一步比较这两个特征与人权的性质后,可以发现儒家的"普遍性"形式更符合国际人权社会多元化的诉求。
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5-42,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