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职官奏请取问制度,是将职官犯罪情况奏报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问罪。除了《大明律》"职官有犯"与"军官有犯"所规定的奏请取问之外,在各种典章制度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皇帝对奏请问罪的职官采取取问、不取问及便宜处置,既有制度上的依据,也有人为的因素,更有政治的需要,存在许多变数。职官奏请取问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既反映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之君权至高无上的特点,也反映出官僚政治的特征,其中蕴涵的政治因素是值得关注的。
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78-185,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