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规范适用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项法律规范经常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产生竞合。除此之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与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通谋虚伪行为存在竞合。复星公司诉长昇公司等六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反映了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裁判理由的诸多矛盾与抵牾,尤其体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上与合同无效的其他规范的竞合矛盾。尽管《合同法》相较于《民法总则》是特别法,但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当以《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解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不应再单独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依据。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4期101-106,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4BFX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