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民族习惯法主要由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农村地区民事纠纷时以调解的方式进行适用。其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是在法律体系中法源地位才初步确立,程序法中还缺乏引入和证明,实体法上缺乏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法官对民族习惯法的理解程度各异。为此,应加强习惯法律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确认其效力与地位,以充分利用本地制度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4期123-126,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中的确立与适用"(12X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