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对其的各种争议就没有停止过。作为一个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其在融入诸如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适应性的问题,虽然我国很早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但对于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却没有详细的规定。责任保险因其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对侵权人的责任风险起到了转移作用,却削弱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主要的惩戒和吓阻功能。对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讨论,并融合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以期探寻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保性。
出处
《纳税》
2018年第11期168-16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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