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难以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成融贯性的合力,适用知识产权法无法使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受到圆满性保护,不能满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商业化需求。应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框架下,借鉴物权及其衍生理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设计一种新型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可分为完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与定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定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又可细分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用益权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担保权。定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的设定行为应采用要式形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效力。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2期113-118,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广西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12BFX100)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重点项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gxun-chxzs2016036)
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度创新项目"知识产权框架下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项目编号:2016CXY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