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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虚拟信用套现刑法定性研究——以蚂蚁花呗套现司法判决为视角 被引量:1

A Qualitative Study on the Criminal Law of Virtual Credit in Internet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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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蚂蚁花呗"为代表的网络赊购平台发展迅猛,利用该平台进行套现活动的中介业务甚至成为"灰色产业"。用户开通花呗账户后实际上是与支付宝公司订立了消费信贷合同。该合同明确禁止用户套现,用户单纯套现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视情况成立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中介商的套现经营行为应当成立非法经营罪,中介商以套现为幌子骗取套现人花呗内资金成立诈骗罪;若行为人冒用他人支付宝、花呗进行套现和消费,只是盗取支付宝或花呗内资金则成立盗窃罪;若行为人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花呗或者冒用他人支付宝或花呗,但最终盗用的是他人与该支付宝或花呗绑定的信用卡内的资金,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 童云峰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20-2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

  •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编.《银行卡犯罪司法认定和风险防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2-63页.
  • 2刘建.“养卡或将养出法律风险”,载《法制日报》2009年12月i0日.
  • 3陈小和.“上海三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1日.
  • 4符秋.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4):8-11. 被引量:6
  • 5何荣功.“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52-56. 被引量:6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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