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A股市场上发生了多宗影响较大的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公司收购案,为此部分上市公司制定出旨在对抗敌意收购的反收购条款。在法律尚未对反收购条款作出明确规制的背景下,多类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存疑。对这些条款的审查,不能以"公司自治"为充分依据,而应基于《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求助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关注股东权益保护、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在《公司法》以及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组织框架下,确保上市公司能够自主决定其内部事务。
出处
《福建金融》
2018年第6期55-6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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