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在人类的生产生活方面已经司空见惯,甚至有科技界人士对于人工智能产品将来是否会取代人类展开讨论。但人工智能产品目前还属于工具型智能阶段,并没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时责任承担主体应为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为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救济,应明确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责任分配、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问题。
出处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