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延长了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的期间,并在适用事由上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弥补了之前概括式立法的弊端,更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应借鉴比较法的相关规定,吸收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的优点,增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并将190、191条起算点的事由纳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中。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87-189,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