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刊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在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规定即是我国在学理上被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意涵。2012年修改刑诉法,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增加了补充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出处
《特区法坛》
2018年第5期33-36,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