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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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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机构地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处 《当代会计》 2018年第6期F0003-F0003,共1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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