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案件通常要经历案件审查、公诉裁量、公诉出庭三个步进式的纵向阶段,并形成完整的、清晰的公诉运行构造。作为刑事司法的具体权力形态的公诉,尽管案件审查、公诉裁量、公诉出庭分享着共同的权力逻辑与权力机制,但在现实的司法领域中却并非完全同构与同质,有着不同的意志形态与价值观念。公诉构成论确立了案件审查、公诉裁量与公诉出庭之间所具有的适当分权、确责关系,有助于通过有效的案件审查、稳妥的公诉裁量和精准的公诉出庭,实现准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3期20-2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