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除了单纯的生产、销售行为之外,往往还有假冒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行为,对此需要从牵连犯的角度予以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四个主要罪名之间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单一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还会触犯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个案在并列的意义上符合法定的数个犯罪构成时,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3期53-56,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