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救助虽然不是法本身的直接责任和义务,只是作为法判决后,基于法执行的代偿式的政府救助机制,但是,司法救助以法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法的温情契合了社会管理中以协商、规范的现代治理方式而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成效的目标,从而在社会治理有地位与价值。我国司法救助虽然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目前存在救助原则、救助规范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司法救助立法、多渠道筹措基金、建立可更具操作的细则,设立专门机构的方式畅通司法救助渠道来完善司法救助,从而,在依法治国,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司法救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