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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标准回顾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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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843号文作为此前于6月1日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的配套文件,将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5大类,大幅放宽了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企发包方式选择的限制。而16号令和843号文又同为对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的修改。从原计委3号令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16号令和843号文,扩大市场主体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以及政府治理思路从"严进宽出"到"宽进严出"的显著变化。本期我们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林立律师,请其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的演变历程做系统回顾,并对新规做专业解读。
作者 林立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8年第7期11-13,共3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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