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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劳动者社保权,当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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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一些企业故意耍花招或者不尽职责,侵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以致劳动者身心受累,自己也难逃应有的责任。下面通过对几则案例的分析,警醒企业应诚实履行社保义务,以免自己也得不偿失。无法从社保基金领取养老金企业应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案例】陶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一家公司的退休职工,退休前在该公司连续工作长达18年,但公司一直以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没有为陶某办理社会保险。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8年第7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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