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4月26日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促使两岸司法互助第一次延伸至"罪赃移交"事项。惟在"罪赃移交"前,需对"罪赃"展开追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透过法院之判决予以没收,没收后进行返还或分享等,因而在强化两岸罪赃移交,如何完善彼此没收法制,实属相当重要课题。基于"经济犯罪、经济解决"的立法趋势及不断发生的食安风暴,台湾地区2015年通过的没收新规定,将没收定性为"类似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具独立性,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以外之独立法律效果,并将没收概念依照其标的之不同而分为"犯罪物没收"(或称为"狭义没收")及"利得没收"等两大类,并分别规范其要件;另将修法前紊乱体系之"追缴"、"抵偿"等用语,一并废除,统一采用"追征"。特别是台湾地区此次"刑法"没收新制,彻底重构台湾地区没收体系并扩张利得没收范围,且扩大至第三人没收及没收客体范围,并引进非以定罪为基础之特殊没收,堪称为台湾地区"刑法"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并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障碍,深值肯定。惟何谓独立法律效果、没收性质、与"刑法"第58条混入计算及优先发还被害人等问题,仍有必要再深入探讨。
出处
《海峡法学》
2018年第2期3-12,共10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