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资产收益扶贫实践中,贫困农民的收益权具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和权利用益权的双重属性,这两个法律属性具有层次性,适当生活水准权是贫困农民取得收益人主体资格的权利基础,权利用益权是贫困农民在资产收益扶贫关系中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具体表现。在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的五种实践样态中,实现贫困农民的收益权均具有法律风险。为了消灭或降低这些法律风险,我国应当在将来立法中明确贫困农民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建立优先股制度,拓展优先股权能,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扶贫公益金制度。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4期66-71,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8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安徽农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K2018ZD038)
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中农民股权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6BFX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