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大力推进下,自动情报交换已成为跨国情报交换发展的方向和趋势。然而,现行自动情报交换制度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力度不足,仍存在纳税人信息保密水平较低、纳税人参与制度缺位以及缺少对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专门规定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实体法上,需要着眼于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或修改现行规章、增加并细化对税收信息泄露惩罚的规定、完善纳税人参与权及救济权的规定;在程序法上,需要从建立信息泄露报告制度、落实信息搜集监督制度以及引入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自动情报交换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4-69,共6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