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以来,中国法律人类学先后经历了结构-功能论、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社区变迁论、文化实践论等若干研究范式的尝试与转换,但大多忽略了法律活动中行动者的主体性。而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往往只专注法律条文或契约条款的社会背景和语义学分析以及对权利和责任的追究,同样遗忘了法律活动中人这个行动的主体。法律场景中,人如何理解、如何思考、如何选择、如何行动、如何操弄、如何表演、并最终如何生成他所期乎的目标,是本项研究思考的终极目的。本研究通过选取互动-生成理论来展现法律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和科学合同的确立,希望这个观察视角能引起法人类学界的注意。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4期67-74,112,共9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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