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中尽管规定了律师拥有更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实务中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效果不尽人意,出现了“取证难,律师不愿意调查取证”的现象,这是由于法条人为地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了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文章通过分析刑诉法41条和刑法306条,认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着两个难以迈过去的“坎”,和一个容易掉进去的“坑”.第一个坎是辩护律师自行取证,要得到证人的同意;第二个坎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的时候,不仅要得到被害人同意,还要得到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律师容易掉进的一个“坑”,即刑法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个法条的规定使得律师因证据问题而被调查时有发生,从而大大限制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