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统一法规,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决策、实施与评价等环节都存在风险,不利于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提高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只有加快公共服务购买、社会组织建设以及信息公开三方面的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切实提升政府官员及公职人员购买服务运作能力,细化合同管理细则,建立责任约束与第三方评估机制,才能防范与化解各种风险,将购买公共服务引入良性发展轨道。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BGL18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