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关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与新自然法学代表富勒之间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世纪论战,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哈特主张法律必须与道德相分离,恶法亦法,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独立性和明晰性;富勒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恶法非法,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哈特坚持是与应当的分离,主张研究"法律是什么";富勒坚持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主张研究"法律应当是什么"。哈特在承认道德与法律有交叉重叠的领域后,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主张,界定了自然法在法律中的基础地位;富勒在承认法律具有自身独立性的同时,提出了"程序性自然法"主张,规定了自然法成为法律所应遵循的程序正义。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要正确看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二律背反与内在张力,既要反对泛道德主义以保持法律的独立性,又要反对道德相对主义以保持法律的明晰性,还要反对道德虚无主义以保持法律的合理性。法律与道德既有分歧也有共识,既相背离又相妥协,两者应当互为保障,德法同构以共建法治社会。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21,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资助项目:16ZD015
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大学农村社区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重点课题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