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 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 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 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 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 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 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 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 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 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 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
出处
《中国边疆学》
2017年第1期53-74,共22页
Borderland Studi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