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7年12月18日经钦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于2018年3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地方特色是: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规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尤其注重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防止饮用水水源被污染,积极回应群众意见.
出处
《水政水资源》
2018年第4期75-75,共1页
Water Administration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