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先后经历起步阶段、盲目发展阶段、调整规范阶段和规范发展阶段。法律规范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近年来加快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建设进程,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章等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在规范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一些乃是私募投资基金本身的问题,例如委托代理、外部性等问题,须采取以组织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规制法矫正;另一些属于发展中问题,即私募投资基金发展不足而衍生的问题,则须采取促进法,提供原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以诱导性改变主体的行为,以实现自发性、持续性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变迁。
出处
《北方金融》
2018年第4期22-26,共5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