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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模式下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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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2P模式要规范运行,刑法必须介入。但是刑法的过度介入会影响P2P的发展甚至阻碍我国金融创新。因此刑法规制P2P的界限是否超越了信息中介这个特征,刑法规制的应该是异化的P2P模式。在实务中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要考虑其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情形。
作者 张超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27期103-104,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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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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