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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部分服务可委托给第三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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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出处 《医院管理论坛》 2018年第7期3-3,共1页 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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