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学界对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主要依据。共同侵权虽与连带责任有密切联系,但共同侵权中共同性要件的界定,不应以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为依据,而应以共同侵权本身的规范目的为基础。共同侵权制度最基本的规范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具有高危险性和高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具可非难性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应为各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权在本质上仍属客观上的共同,不宜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而将之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否则将使共同侵权制度的规范目的无从显现。
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4期10-26,共1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多数人之债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