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昌盛,离不开对公民文化权利的有力保障,而立法保障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首要路径。我国文化立法应当以文化权为中心来构筑文化体制的大厦。"权利导向型"模式要求文化立法应坚持政治原则、文化立法一般原则和文化立法特别原则三位一体,构建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文化法律体系,还应当以《立法法》第72条为契机,竭力发掘设区的市在"历史文化保护"事项上的立法潜力,加强文化的地方立法保障。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63-66,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文化权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13YJA8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