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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土地股份合作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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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的出资形式,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湖北省仙桃市胡场情意浓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就是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发展规模生产的典范。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第7期43-44,共2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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