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民事法律法典化浪潮和民法传统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立法时主要采取抽象思维的方式。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断演化,使概念化立法的不足逐渐暴露:一是法律滞后性体现的愈发明显;二是概念的抽象表述导致规制范畴逐渐狭隘;三是法律条文高度抽象、精简导致适用效率降低。另外,注重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可能导致司法中忽视立法目的、难以维护个案正义。民法典立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方法。类型思维作为法哲学中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一直以来在民事法律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立法中涉及的概念、原则、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类型思维方式催生的产物。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必须重新审视类型思维的积极作用,发挥类型思维开放性、包容性的特征强化民法典适用的弹性空间。
出处
《北方论丛》
2018年第4期141-146,共6页
The Northern Forum
基金
黑龙江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视野下俄罗斯行政执法研究"(17FXB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