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层面来看,因犯罪行为而受损害之人的民事赔偿问题附带于刑事程序加以规制,实证考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样态后发现,这种"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并不具有普适价值。相反,实践中基于实用主义逐渐探索出的"先民后刑"处理机制成为了规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刑后民"裁判逻辑的替代品,也基本上形成了从和解到调解再到判决的裁判逻辑。实践中的程序"失灵"现象,是隐藏在制度背后的深层因素所致,也是"利益主义"选择之结果。如何实现"书本上的法律"与"社会中的法律"之转换,是避免制度规避现象的关键。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33-139,共7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