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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劳动者单方更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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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冯某于2000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冯某向某公司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申请书上记载的辞职理由为"本人申请辞职"。2016年6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5月,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因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申请辞职,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5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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