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的分税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就事权与财权进行了划分,地方公共产品与服务由地方财力进行供给。但当前财政体制中的事责集中于基层县乡政府,而财力却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使得地方财政无法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这引发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以及转移支付的依赖,但这两种资金都存在的诸多缺陷与限制促使地方进行完善地方税体系,尤其是2016年全面‘营改增’之后地方税种进一步减少。在探讨可替代的地方主体税种时房地产税因为其税基广、税源稳定以及受益性等优点被重复提及。对此,就房地产税改革以及地方税体系构建的观点与看法进行了搜集与整理,分析基于地方税体系构建视角的房地产税征收,并进行简要评述。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23期129-131,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