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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依法辞聘应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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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2年进入某学院工作,为学院事业编制人员.2013年1月,学院与李某签订了《岗位聘用合同书》,聘请李某在其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教师特聘科研岗位工作,双方约定聘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2014年1月,李某破格晋升教授.合同到期后,学院未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2012年9月,李某的研究项目被四川省社科联立项为外语项目,获得资助经费1万元,完成时间为2015年12月,后李某申请该项目延期结题.2014年6月,李某的研究项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项目,获得资助经费20万元,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2015年6月,李某申请工作调动,单位未同意.李某称其还于同年7月向单位提出辞聘并邮寄了《辞聘信》,同时提交了邮寄回执单,但某学院否认收到李某的辞聘信.2016年5月23日,李某再次申请工作调动,某学院仍未同意.2016年7月5日,李某向学院提出辞聘,学院书面答复不同意李某辞聘.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4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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